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四)
作者:薪酬报告定制 | 发布时间:2025-07-19第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1]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 N | 归属比例 |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 N< 年 | ××% |
年≤N< 年 | ××% | |
... | ... | |
N≥ 年 | ××% | |
退休或在职身故 | —— | ××% |
(其他特殊情况)[2] | —— | ××% |
备注: 1. N是指在 (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加本方案的年限)[3]。 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补偿缴费归属规则[4]
补偿缴费按照方式 归属。
方式1:职工退休前归属比例为0%,退休后100%归属;
方式2:与单位正常缴费归属规则一致;
方式3: (其他方式) 。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采取(□理事会受托、□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5]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三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本方案参加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
[1] 集团公司可对归属条件、归属比例、最长归属期等权益归属规则中的要素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归属规则由下属单位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2] 用人单位可列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归属比例,例如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续签造成职工离职时,归属比例为100%;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时,归属比例为100%。
[3]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累计权益的归属条件,例如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加本方案的年限或其他条件。
[4] 未设置补偿缴费的用人单位,删除本条。
[5] 代表职工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