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范本)(五)
作者:薪酬报告定制 | 发布时间:2025-07-19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经集体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单位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其他: 。
第三十三条 调整本方案的程序
(一)本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企业年金方案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1];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可以终止:
(一)本单位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三)其他: 。
第三十五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职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1]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