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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薪酬报告定制 | 发布时间:2025-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以实习、进修、短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以实习、进修、短期授课的形式进行培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划分

 

第三条  公司出国(境)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对公司系统的外派工作培训进行编造规划、立项、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外派培训坟划;

2、负责外派培训人员的各项审核工作,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3、负责对外派培训工作的调查、监督、考核和评估。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提供拟外派培训的人选及具体方向,并就培训归国人员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鉴定。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人事部门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外派培训工作。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辖区内外派培训工作的需求分析和受训归国员工跟踪调查;

2、向所辖范围转发公司有关外派培训的文件、通知、函电等;

3、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拟外派培训的人选及具体方向,并对本辖区内的年度外派培训工作进行总结,作为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的组成部分,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由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外派培训项目,外国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以及业务交往中互利性的国外公司资助的培训项目,一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第七条  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组织并提供费用的培训项目,分公司必须写明情况并附上有关文件报公司,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三章      外派培训人员的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1、敬业爱岗,遵纪守法;

2、入司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3、档案在本公司;

4、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专业实践经验,业务熟练、有培养前途;

5、能够基本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具备完成培训项目的所需的外语水平;

6、身体健康。培训期在三个月以上者,需出具省、市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和卫生检疫证明书,证明书半年内有效。

7、其他必要条件;

8、与上述第2条不相符者,在其他条件均突出的情况下,可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选拔和审批程序

1、外派培训的项目和名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下达,各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本着德才兼备,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以致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推荐拟派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2、被推荐的拟派人员填写《出国培训人员推荐表》,由所在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于规定的日期前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3、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外派人员进行审核,需考试者,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4、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5、获批准的外派培训人员按照我公司因公出国的有关规定由外事管理部门(公司办公室)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条  外派培训人员出国(境)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外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短期集训,集训内容主要包括:派出目的和要求,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境)人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有关国家的基本情况,与培训内容相关的课程辅导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培训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及时了解掌握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学习计划一般不得改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在外培训时间,如因公确需变更在外停留时间,应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副经理、人事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外派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与本次培训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直接回国,不得绕道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十五条  培训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所在部门或分支机构就国(境)外学习的情况进行汇报并形成书面报告,以总结学习收获、推广学习成果。汇报会应有人事部门的人员参加,员工的书面报告交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由培训机构提供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鉴定,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员工所在部门或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培训人员的跟踪考察工作,并将学员的总结、鉴定等有关材料纳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凡公司支付学费及培训费的员工必须按公司教育培训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外派培训人员原则上按临时出国(境)待遇支取费用,置装费、旅费及在国(境)外期间的生活费用等按公司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赴国(境)外培训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培训期间,公司连续计算工龄。

第二十条  外派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及回国后的休假事宜按我公司考勤休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11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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