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管理办法(二)
作者:薪酬报告定制 | 发布时间:2025-07-01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和压力容器作业。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安全处安全教育科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有岗办证”的原则,保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控制培训取证人员。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调动,需到原单位和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复审及重新取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同时到相关单位生产安保科备案,接受日常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岗位,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
(一)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单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其操作证由所在单位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四章 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岗位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程序的培训并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成绩记入安全操作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强令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培训,建立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征进行不同类型的针对性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利用黑板报、墙报、简报、标语、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单位安全动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第五章 “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保存记录。
第六章 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规作业三次一律交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进行脱岗安全教育,教育时间视其表现确定,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工伤事故责任人按权限由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