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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指引(六)

作者:薪酬报告定制 | 发布时间:2025-06-19
 3.特别提醒: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项目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五)收购合同的履行阶段  1.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  (2)委托

  3.特别提醒: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项目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五)收购合同的履行阶段

  1.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

  (2)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

  (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2.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股东变更申请书;

  (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转让的决议;

  (5)出资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出资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收购方。

  (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出资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4.特别提示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出资转让与出资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生效的区别。出资转让合同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出资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出资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出资自合同生效时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第三章 收购含国有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本章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章。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其工作程序为:内部决策--法律意见--报批方案--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进场披露--公开征集--拍卖可招投标--签署协议--取得凭证--产权登记。

  (一)内部决策阶段

  (1)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处理;

  (3)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4)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转让方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转让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法性出具律师意见书。

  (三)就产权转让事项报批

  向国有产权审批机构申请报批,并提交相关的文件。

  (四)清产核资和审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和国资委有相关规定)。

  特别提示: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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