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怎么发,最起作用?(九)
作者:薪酬报告定制 | 发布时间:2025-07-27(六)先分后合
“行为考核”与“业绩考核”要先分后合。在一些企业的现行考核制度中,“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分工不明,往往是将二者混在一起,结果造成许多混乱。有的企业每月都评一次“业绩”与“素质”,年终又来一次,不免形成重叠和冲突:到底是以每月的考核为准呢,还是以年底的考核为准?但不管选择何者为准,都会使另一种考核成为多余。
再者,“业绩”本是客观的东西,只适合“考核”;而有的企业也将其交付“考评”,结果就使本来可以客观准确衡量的东西变成众说纷纭的东西了。
其三,“业绩”应该是短线考查项目,“一月事一月毕”;年终再来笼统考查一次,有不少弊病:干部员工每月的工作情况事过境迁,工作表现逐月不同,到年底笼统打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打分者当时的主观印象;如果中途发生主管人变更,年终的评分就很容易脱离干部员工一年来的工作实际;干部员工每月的得与年终的得分容易发生冲突,同时评分者也很为难:年终重新给下属打一次分呢,还是按照各月的平均分打分?按照前者,就使每月的评分爱到了否定,按照后者,则使年终评分成为毫无意义的多余行为。而“素质”本就是长线考查项目,往往要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做出评判,却把它放到每月去考查,让人如何能说得清楚?
其四,“业绩”考核与“素质”考评混于一处,也使被考核者无法了解自己得分、失分于何处,从而不利其改进工作、改正缺点。
业绩是短线考查项目,素质是长线考查项目,应该明确分工、先分后合。应当每月查业绩,年终评素质,最后综合形成干部员工的全年得分。
还有一种往往存在于实际操作中的情况是,当下属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后,主管进行业绩评分时又加进对下属综合素质或主观印象的评议,挑出员工非业绩方面实际存在或想象中的缺点扣分,使下属有苦难言。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在考核制度中将业绩考核与素质考核严格分开,而且要求所有主管和领导在具体评时将被考核者的“做事”与“为人”二者严格分析,避免使被评议者遭不公正待遇,积极性遭到挫伤。这一点至为重要。
如何让年终奖发挥最大作用呢?
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要制订出明确的工作标准和合理的考评制度。在企业内部,对员工的业绩、态度、能力应做一个全年度的考核,年终奖应与考核相挂钩。每一位员工只要发挥个人能力努力工作,就应当可以得到奖励。企业的各级主管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每一位下属人员的行动和绩效依照明确的准则加以评估。技术、销售人员的上级评估者为部门经理,仲裁评估者为归口副总经理;一般管理人员中部门经理以下的员工其上级评估者为部门经理,仲裁评估者为归口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的评估者为归口总监或副总经理,其仲裁评估者为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估者为总经理,仲裁评估者为董事会。
评估者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自我评估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站在自我监督的立场上进行自我剖析与评价。对于需要特别强调的评分或评语、对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必须予以说明,并列举事实。
(2)上级评估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站在公正与公平、直接指导与监督的立场上,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对评估对象进行剖析与评价。对于需要特别强调的评分或评语、对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与自评者自评结论有明显差异的地方,必须予以说明,并列举事实。特别地,与自评者自评结论有明显差异时,应及时与自评者沟通,做出必要的调整。在不能做出调整时,上级评估者必须将其评估结论告诉评估对象。上级评估者必须严守绩效评估的秘密,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外,上级评估者不能向他人泄露有关情况。
(3)仲裁评估者必须从公司利益出发,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的评估结论审核、调整、裁定。对于需要特别强调的调整、重新裁定、对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与自评结论、上级评估结论有明显差异的地方,必须予以说明,并列举事实,同时应及时与自评者、评估对象的上级进行沟通,解释调整的原因。仲裁评估者必须严守绩效评估的秘密,除公司高层领导外,仲裁评估者不能向他人泄露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