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须知】劳动用工纠纷常用计算公式(全方位解析)(一)
作者:薪酬报告定制 | 发布时间:2025-06-25单位支付篇 | ||||
事由 | 诉请 | 算法 | 备注 | |
未订书面劳动合同 | 双倍工资差额 | P*(N-1),(N-1)≤11 | P: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提成、加班费、奖金等非固定工资 N:补签合同日期距实际用工日期的月数 | |
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且已经实际履行的 | 补发工资差额+赔偿金 | (P2-P1)*N+P2*N | P1:试用期月工资 P2:转正后月工资N:试用期超法律规定最高限月数 | |
未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双倍工资差额 | P*N | P:当月固定工资,不包括提成、加班费、奖金等非固定工资 N:未签订无固定合同持续月数 | |
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发,逾期未改正 | 补发差额+加付赔偿金 | P+ P*(50%到100%) | P:拖欠工资额、经济补偿金数额或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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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 代通金 | 解除合同时的上个月的工资标准 | “解除的上个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 |
竞业限制协议 | 个人按约定履行协议 |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
每月按约定金额支付; 无约定的,每月按P*30%支付,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P: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竞业限制期内,单位解除协议 |
已经履行期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外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 |||
单位解除合同:
P1≤3P
| 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
经济补偿金 |
(2008年前工作年限折算月数+2008年后实际工作年限折算月数)* P1 但2008年折算月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 |
P1: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P: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8年前工作年限折算月数方法:每满一年折算为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008年后工作年限折算月数方法:每满一年折算为1个月,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年折算,不满半年的折算为0.5个月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指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滞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暴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欠薪: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暴力、欠薪而解除 | ||||
员工不能胜任而解除 | ||||
合同终止不续签 | 2008年后工作年限折算月数* P1 | |||
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 | (2008年前工作年限折算月数+2008年后实际工作年限折算月数)*P1 | |||
单位解除合同:
P1>3P
| 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
经济补偿金 | 2008年前工作年限折算月数* P1+2008年后实际工作年限折算月数*3P 但2008年前及2008年后折算月数最高均不超过12个月 | |
用人单位暴力、欠薪而解除 | ||||
员工不能胜任而解除 | ||||
合同终止不续签 | 2008年后工作年限折算月数(≤12)*3P | |||
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 | 2008年前工作年限折算月数* P1+2008年后实际工作年限折算月数*3P 但2008年后工作年限折算月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 |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 | 经济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的2倍 |
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 |
延期退工损失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 | 用人单位赔偿其他实际损失的,不在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 ||||
应休未休年休假 |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
工资报酬 |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P1/21.75)*300%, 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P1: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 |||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P1/21.75)*300%, 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满1天的不计入其中。 | ||||||
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
高温季节津贴 |
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年6-9月 |
同时,用人单位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 ||||
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及高温作业人员,符合国家安监局相关标准的 | 保健食品费 | 有毒有害作业:甲类3.75元/天、乙类3.25元/天、丙类2.70元/天 高温作业: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含盐菜汤调整为1.85元/天; | 主要依据为:沪劳保发(1998)24号 |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医疗补助费 | 一般疾病,不低于6*本人月工资; 患重病的,不低于9*本人月工资; 患绝症的,不低于12*本人月工资。 |
依据:《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 ||||
员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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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待遇 | 员工连续休假≤六个月,支付病假工资 | 连续工龄<2年,为本人工资*60% 2年≤连续工龄<4年,本人工资*70% 4年≤连续工龄<6年,本人工资*80% 6年≤连续工龄<8年,本人工资*90% 8年≤连续工龄,本人工资*100% | 1、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3、病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病假待遇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本人工资:一般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较高者为准, 均无约定的,按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 |||
员工连续休假>6个月,支付疾病救济费 | 连续工龄<1年,本人工资*40% 1年≤连续工龄<3年,本人工资*50% 3年≤连续工龄,本人工资*60% | ||||||
5点之前上班、中班、夜班及夜间值班的 |
津贴、餐补
| 中班(22点以后下班)津贴:2.2元 夜班(24点以后下班)津贴:3.4元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津贴:4.4元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元;通宵值班的可发给3.4元 |
主要依据为:《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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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
加班费
加班费 |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150% 休息日加班的,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300% | 加班加点日工资的计算:月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8小时。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对月工资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系打包支付,或形式上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有证据证明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定奖金、福利性、风险性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照实际收入*70%的标准适当调整 以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计件制员工加班的,按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 |||||||
综合计时制员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 ,按不低本人小时工资*150%;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300%计。 不定时工时制,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300%计发加班费。 | |||||||
非法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
一次性赔偿 |
造成伤残的 |
劳动能力鉴定前 | 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
P:即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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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后(达到伤残等级) | 一次性赔偿金:一级:P *16;二级:P*14;三级:P*12;四级:P*10;五级:P*8;六级:P*6;七级:P*4;八级:P*3;九级:P*2;十级:P*1. | ||||||
死亡的 | 一次性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 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