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是会计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公认的标准。它主要解决收入和费用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以下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详细解析。
一、权责发生制的定义及核心思想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或应收应付制,是指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其核心思想是: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 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是,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与否来作为收入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三、权责发生制的特点 1. 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 2. 科学、合理、盈亏计算比较准确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优点在于科学、合理,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盈亏。 3. 便于内部审计和有效监督 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协助内部审计,令造假账更困难,并利于有效监督。 四、权责发生制的执行范围 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处处可见。如本期销售出一批产品,期末款项尚未收到,但在会计处理上应把它作为本期营业收入。再如,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它的一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 五、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1. 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不同 收付实现制以货币收支与否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而权责发生制以取得收款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2. 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反映程度不同 收付实现制不能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而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 六、权责发生制在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遵循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 2. 合理运用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 权责发生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 总之,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学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中,会计人员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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